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点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以下简称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考试点管理,依据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CCAR-92
部),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 CCAR-92 部要求组织实施无人机操控员执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考试点。 1.3 参考文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1.4 术语定义 考试点是指经局方评估可用于实施无人机操控员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的场地。 1.5 考试点职责 ( 1 )负责考试点软硬件设施/设备建设和持续维护工作,确保考试点持续满足执照考试需要; (2)负责考试点的考试录像等信息资料的保密及保管工作; (3)负责配合委任代表完成考试实施相关工作。 2.考试点要求 2.1 考试点申请要求 ( 1 )申请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考试点的单位 ,应至少从事无人机操控员培训业务 2 年以上 ,近 12 个日历月培训并推荐考试不少于300
人,且实践考试首次通过率不低于80% 。考试点原则上选在交通便利的省、地级行政中心,所处省、地级行政区内的每月平均申请考试人数总和不低于 100
人,并经局方评估认为确有必要。 (2)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 , 申请单位应当配备满足本办法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空域条件,以同时符合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功能需求; ( 3 )申请单位应具备周期性投入维护资金的能力 ,以保证考试点的长期可靠使用。 2.2 理论考场要求 2.2.1 考场场所要求 无人机执照理论考场应设置独立的考场场所,考试期间不得用于无人机执照考试以外的其他活动,并应配置以下设施设备: ( 1 )应设置供监考人员使用的独立办公空间; (2)文具柜及可以锁闭的资料存放柜; (3)考试申请人候考区; (4)方便考试申请人使用的卫生间; (5)标准样式的考试点名牌( 中英文)( 附件 1 ),禁止私自更改名牌内容和挂牌位置,禁止悬挂与无人机执照考试无关的名牌; (6)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展示考试规定文件 ,考试纪律警示( 附件 2) ,报考须知和考场分布示意图等考试相关文件; (7)符合本办法的其它监考设备。 2.2.2 座位要求 每间考试室应当能容纳最少30 个座位 ,座位之间横向间隔大于0.4 米,电脑桌应采用带屏风的固定隔断。 2.2.3 装修要求 考试点装修应满足以下要求: ( 1 )理论考场装修应满足防火防盗的要求; (2)合理规划综合布线 ,注意强弱电分离 ,为每台设备预留充足的强弱电接 口; (3)所有电源线、网线、电话线都应暗埋或整齐固定; (4)考场窗户装有窗帘,确保考场周围无影响考试的噪音、光线等外界干扰。 2.2.4 网络环境及 IP 要求 考试点仅可通过所申请的 IP 地址( 或 IP 段)连接到执照考试服务器;禁止安装网络教室类的控制软件和硬件。 2.2.5 监考设备 ( 1 )影像采集 (i)在考场上方安装合适数量的摄像头,数量以能够不间断地清晰监控到每一位考试申请人考试全过程为标准; (ii)考场前后两端(侧)各安装一个彩色摄像头,用于全场监控; (iii)在考场监考人员检查证件入口处安装一个摄像头,该摄像头应当能获取考试申请人正面照。 (2)远程调取 (i)考场监控应具备网络化远程管理功能,可通过互联网远 程监控,具有实时录像和监控功能,高效的压缩、存储能力; (ii)在考试过程中确保足够带宽以支持无延时显示远程监控影像。 (3)数据记录 (i)所有监控录像应显示拍摄设备自动叠加的考试日期,严禁手工添加考试日期; (ii)考试点应保留所有监控录像至少 3 年 ,并在局方要求时随时提供。 (4)考试终端 (i)配置为性能稳定的品牌电脑,禁止安装软驱和光驱,面板无 USB 接 口(或采取等效方式封闭接 口); (ii)应在电脑正前方安装网络摄像头 ,该摄像头应具备定时自动拍摄功能(如每人次考试三次)
,拍摄图像经独立通道储存,与考场监控服务器相互独立; (iii)每台考试终端安装正版 WINDOWS 7(或以上)操作系统; (iv)安装可升级的正版防病毒/防黑客软件,禁止安装其它任何与考试无关的软件; (v)每台考试终端应安装恢复卡或等效设备 ,以保证在每次开机时系统恢复到原始状态。 2.2.6 其他设备要求 ( 1 )防作弊设备 应制定有效安全措施,配备手持金属探测仪进行相关检查,以禁止考试申请人携带移动电话、可探测针孔摄像头、隐蔽型耳机、无线传输语音的眼镜等含有数据显示、记录、储存、传输功 能的设备,以及其它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2)考试辅助工具 如考试申请人提出计算要求,提供笔、直尺、稿纸等。 (3)考场应配备打印、复印或扫描设备。 2.3 实践考场要求 除实践考试所要求的跑道型场地外,考试点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符合考试要求的实践考试场地,每个场地内应设置相互安全隔离的飞行区、实践考试区。 2.3.1 飞行活动要求 考试点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飞行活动申请,确保考试飞行合法。 2.3.2 飞行场地要求 ( 1 )飞行区应当保证考试用无人机在其中可以完成所要求的飞行科 目,且其按照考试科目要求的轨迹与区域边缘应有不小于 5
米的水平安全间隔,如飞行区边缘存在与按照考试科目要求的轨迹间隔低于 5 米的区域,则该区域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
米的安全隔离网,其他飞行区边缘区域应设置有醒目可见的警告线或警告装置。 (2)实践考试区应容纳不多于 5 人 ,以及实践考试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实践考试区边缘应设置有高度 0.6 米的隔离线。 ( 3 )实践考试所要求的跑道型场地长宽应满足实践考试起降要求,否则不得实施飞机类别等级实践考试。 2.3.3 待考区域要求 实践考试待考区应当容纳不多于20 人 ,其边缘与实践考试区边缘距离不少于 10 米 ,并设置警戒线确保申请人与飞行区域 安全警示。 2.3.4 实践考试委任代表工作环境要求 考场应提供具备安全、防风、防雨的工作环境,及采取恶劣天气应对措施,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示意图。 2.3.5 监控设备要求 ( 1 )在实践考试区域安装合适数量不同角度的摄像头 ,数量以能够不间断地清晰监控到每一位考试申请人实践考试全过程为标准; (2)考场前后两端(侧)各安装摄像头 ,用于监控该考场全部考试过程; ( 3 )在实践考试委任代表正后方处安装一个摄像头 ,确保该摄像头清晰获取考试申请人信息及正视监控考试全过程; (4)考试点负责人须保证所有监控录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妥善保存至少 3 年,并在局方要求时随时提供。 2.3.6 其它设备要求 ( 1 )应配备打印、复印设备 ,以便实践考试地面站考试打印、复印资料使用; (2)应配备单独的便携式电脑,以便实践考试使用。 2.3.7 电子评估系统 考试点应配备符合《无人机安全操作能力评估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评估系统。 3.考试点的组织管理 3.1 考试点运行管理要求 考试点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考试点运行管理手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保密协议制度及职责、考试 的组织与实施、考务人员培训要求、考试档案管理、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及作弊处理程序、考试点设备及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保障维护资金持续性投入政策等。 3.2 考试点关键岗位职责 考试点应设立考务管理办公室,指定考试点负责人及监考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 1 )根据局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负责本考试点无人机考试的具体工作; (2)每月定期发布考试计划(包括考试 日期、预计考生人数、考试委任代表的安排等); (3)打印及发放考试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文件; (4)收集、整理和保管考试点相关的执照考试档案材料; (5)负责考试点保密工作 ,建立保密协议制度 ,与考试实施相关人员签订《考试点保密承诺书》; (6)依据考试点设备及系统运行维护制度 ,确保考试点计算机、网络及监控设备处于持续适用状态; (7)严格做好考试的录像保存工作 ,没有录像或者录像中断,视为无效考试; (8)协助委任代表处置理论考场突发情况 ,如设备故障、网络异常、其他紧急情况等; (9)协助委任代表执行作弊情况处理程序 ,熟悉现场证据搜集和记录等工作程序。 3.3 理论考场管理要求 3.3.1 考试前准备 ( 1 )考试点负责人应在考试前 1 日检查和调试考试设备, 确保计算机和网络在可用状态,并填写考前检查确认单; (2)考试点负责人应在考试当日至少提前 30 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前的人员安排、考试申请人信息核实等工作;考场必须在开考前30
分钟清场,除委任代表及考试设备维护人员外 ,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 ;在开考前 10 分钟确认委任代表到位并准备好草稿纸和文具等资料工具; (3)在开考前 10 分钟开启考场内外安装的全部摄像装置; (4)考试申请人进入考场前
,监考人员应使用金属探测仪扫描考试申请人,确保其未携带任何金属类物品,如易隐藏在特制的腰带、钱包、名片夹、香烟盒、橡皮擦、签字笔、眼镜、饰物等物品中的语音和数字传输装置;对金属探测仪发出警报的部位及物品进行进一步检查或拒绝考生携带该物品进入考场。 3.3.2 考试实施 ( 1 )有计划地组织考试 ,考试过程中未经委任代表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理论考场,避免考场秩序混乱; (2)不允许考生使用自带稿纸
,如考生要求可由委任代表发放稿纸,考试结束后稿纸必须完整地留下。如需新草稿纸,应在发放新草稿纸前回收旧草稿纸,考试结束后应回收所有草稿纸并销毁; ( 3 )不允许考试申请人使用电子计算器、电子词典、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类似的电子产品; (4)原则上不允许考试申请人中途离开考场 ,再返回继续考试。中途离开者,按考试结束处理。 3.4 实践考场管理要求 3.4.1 考试点监考人员应配合实践考试委任代表负责维持考 场秩序,避免秩序混乱。 3.4.2
考试过程中,未经实践考试委任代表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区与实践考试区;除按实践考试委任代表安排进出实践考场的考试申请人外,其他人员与实践考场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5米。 3.4.3 考试点监考人员应当负责做好录像保障工作,没有录像或录像中断,视为无效考试。 3.5 作弊及系统处理 3.5.1 应明确要求考试申请人遵守考场纪律( 附件 3) ,违反纪律一律取消当次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5.2
考试实施过程中发现考试申请人作弊后,应立即要求考试申请人终止本次考试,并告知其已违反规章的具体条款,并由委任代表将作弊信息录入考试系统。 4.考试点的开放与使用 4.1 考试点的申请 考试点申请人在考试点建设前,应向局方提交以下材料: ( 1 )考试点申请书( 附件 4); (2) 申请单位简介,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和培训等方面的情况,以及考试点建设必要性说明; (3)考试点建设方案。 4.2 考试点的评估与开放 4.2.1 局方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及相关材料进行评估。 4.2.2 申请单位得到局方的评估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方案及要求开展考试点建设工作。 4.2.3 考试点建设完成后,局方组织对考试点的软硬件环境、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估,经局方评估合格的考试点方可投入使用。 4.2.4 可开放的考试点载明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局方可根据持续评估情况更新有效期一年至三年。 5.考试点的持续与变更管理 5.1 考试点持续管理 5.1.1 局方在考试点清单有效期满前 60 天内对考试点单位进行持续管理的评估,评估合格后,更新考试点清单。 5.1.2 持续管理评估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和考试数据核查等。 5.1.3 未能通过局方持续管理评估或者考试点清单有效期期满的考试点,停止其考试点资质。 5.1.4 除特殊情况外 ,考试点连续 3 个月每月考试人数低于30 人,或未组织考试,停止其考试点资质。 5.1.5 考试点发生严重影响执照考试公正性的 ,立即暂停考试点运行;违规情况所影响的考试成绩作废。 5.1.6
考试点出现泄密、协助考试作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局方应当取消考试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考试点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5.2 考试点变更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时,考试点应向局方提出变更申请,经局方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考试: ( 1 )申请单位机构名称变更; (2)考试点地址变更; (3)考试点负责人变更; (4) 申请新增考试类别; (5)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变化(如监控设施、网络设备和考试终端等); (6)物理布局出现重大变化(如增减考试座位和调整考试空间装修格局等); (7)所属管理单位变更(如法人资格变更和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变更等); (8)被暂停考试权利后申请恢复运行; (9)局方认为需要重新评估的其它情况。 6.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试点名牌标准样式要求 1. 考试点应在登记地考场外显著位置悬挂考试点名牌。 2. 考试点悬挂的考试点名牌内容如下: 第 1 行内容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点; 第 2 行 内 容 为 : CIVIL REMOTE PILOT LICENSE EXAMINATION CENTER 第 3 行内容为: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第 4 行内容为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其中第 1 行内容字体为“ 仿宋_GB2312” ,第 2 行为“Arial”,第 3 行为“ 黑体” ,第 4 行为“Arial”。 3. 考试点名牌的规格如下: 名牌形状为长方体,尺寸规格为长度43 厘米,高度 26 厘米,厚度 2 厘米; 名牌材质为不锈钢,颜色为不锈钢本色; 文字内容均居中。 附件2、关于考试纪律的警示 请各位考试点管理工作人员及考试申请人注意,考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将有可能直接导致触犯刑法并不再具有相应执照权利,请严格遵守考试相关管理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二)》(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一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亦是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 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第
92.1015条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要求: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考试中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禁止行为的,局方予以警告, 申请人自该行为被 发现之日起 1
年内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以及考试。 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考试中有欺骗等禁止行为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或者等级的,局方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同时撤销相应的执照或者等级,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相应执照。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被撤销之日起3
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以及考试。 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第
92.1017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要求:本规则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附件3、考场纪律 1.考生须携带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操控员执照(如适用)等要求的文件。 2.考生须按计划的场次、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得随意变换座位。 3.未完成考试的考生不得擅自离场,由于突发不适等原因不能坚持考试者,可以申请下一次考试。 4.不得夹带考试有关的资料,不得使用自带的电子计算器,手机、电子词典等各类电子产品以及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5.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 6.不得带走考场使用的草稿纸,不得复制或有意取走理论考试试卷。 7.不得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闹考场。 8.考试过程中如有疑问,由监考人员解释。 9.严禁其他作弊行为。 10.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 ,依据 CCAR-92 部第 92.1019 条实施处罚。   |